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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5-00133
- [ 发文字号 ]
- 綦发改公管罚〔2025〕第0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4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1023305654937N
住所(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直接责任人):江军
联系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2025年4月18日,綦江区三江街道重绳片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开标,最高限价17464636.68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10897933.28元,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该中标候选人需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公示了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1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投诉。4月22日,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2025年4月22日,招标人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中标人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送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通知和中标通知书。4月23日,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通知和中标通知书。截止2025年5月8日18时,第一中标候选人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低价风险担保,违背了招标文件关于担保的约定事项。招标人多次电话提醒后,中标人仍未提供低价风险担保。2025年5月14日,招标人向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函取消其中标资格。5月20日,我委对上述违约事项开展立案调查。该公司委托授权人明确表示,由于公司不能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形成了事实上的放弃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应视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形成事实上的放弃中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綦江区三江街道重绳片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2.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低价风险担保通知等;
3.招标人《关于取消你司綦江区三江街道重绳片区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中标资格的告知函》(三江街函〔2025〕56号 );
4.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
5.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一份。
我委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于8月8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5年8月28日,我委组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招标人)等就该案行政处罚事宜举行听证会。经我委核实,你公司不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担保,形成事实上的放弃中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委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当事人陕西远泰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中标项目金额(中标项目金额10897933.28元)5‰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54489.67元(大写:伍万肆仟肆佰捌拾玖元陆角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以上罚没款缴至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110101012014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玲婧 吴飞
电 话:023—48652666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红星国际5栋2012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