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綦金发〔202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我中心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綦江区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綦金发〔2020〕36号)、《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金发〔2016〕32号)、《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綦金发〔2015〕37号)、《綦江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綦金发〔2015〕39号)、《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有关政策界定的通知》(綦金发〔2015〕44号)、《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綦金发〔2014〕5号)、《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綦江金融网网站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綦金发〔2014〕30号)7个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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