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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6-00055
  • [ 发文字号 ]
  • 綦农委〔2026〕2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30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供销合作社,相关社会化服务主体:

为实施好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将《重庆市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6323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完善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全区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项目主要聚焦粮油作物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因地制宜为小农户等经营主体提供粮油生产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托管。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种植面积未超过60亩(含)的为小农户,超过60亩的为规模户。通过项目实施,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有效满足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补助产业和环节

支持对水稻、玉米、高粱、油菜、花生、红薯等粮油作物开展耕、种、防、收等单环节或多环节机械化托管服务。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各环节补助标准如下:

序号

服务产业

服务环节

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元/亩)

服务规模户补助标准(元/亩)

1

粮油作物

机耕

45

40

2

机播(插)

35

35

3

病虫害统防统治(不含药剂)

10

10

4

机收

50

45

5

全托管服务

(补助限额)

130/

130/

(二)补助对象和方式

1.补助对象。在全区范围内,对购买粮油作物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种植面积≤60亩)进行补助;对服务规模户(种植面积>60亩)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进行补助。服务主体对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交叉作业服务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2.补助方式。对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实行“先购买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小农户按市场价格向服务主体支付全额服务费用,补助资金依据验收通过的作业量核算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对服务规模户的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服务主体按照市场价格扣除补助金额后差额收取服务对象的作业服务费用,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三)相关标准

1.服务主体遴选标准。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不作年限要求)。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与其他服务主体同等对待,一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行业指导。六是带机入社要有规范的入社手续及佐证材料,服务主体也不得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带机入社的成员,套取财政资金;带机入社的成员也不得借用合作社服务资质单独申报项目,接受项目补助。七是申报主体应登录中国农服平台、村村旺·农服通平台注册完善相关信息(中国农服网址:www.zgnf.net/library/index村村旺·农服通平台:http://111.10.70.131:8081),其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八是在以往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审计、巡察等发现存在多报服务面积、骗补套补等弄虚作假情形的服务组织,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162号)规定,连续5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禁止承担项目期限未到期的不得申报2026年粮油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2.服务和验收标准。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服务环节,使服务主体能够规范操作,达到服务要求,在尊重市场公平原则下,主要以满足业主需求为主,各环节服务标准及验收标准可参考如下。耕:要深浅一致,耕深符合作物生长需求,不留死角,作业面平整。种:符合粮油作物播、插要求,深度适当,密度适宜,不断点,不遗漏。防:药水配释到位,浓度适宜,作业区内喷洒匀称,覆盖无死角,要精准施药,科学用药,病虫害危害损失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收:无明显漏收(挖)漏割,破损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水稻、玉米、油菜等机收损失率达到主粮作物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标准对机收损失率的要求。

三、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611—20261231日。

(一)项目准备

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拟定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施方案,讨论、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项目实施

1.服务主体申报。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通知》(2026121日发文)文件要求,通过服务主体申报,各镇街推荐1-2个服务主体作为本辖区服务组织。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申报、推荐情况,组织评审小组择优评选服务主体,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在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开展供需对接。申报补贴的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先入库、后服务”提交服务资料。各镇街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的优势,采用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以村为单元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统一对接农业社会化服务。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在实施作业前,应该先签订服务合同(附件7),其中小农户由村集体统一代签。村集体自种超过60亩的,应作为规模户再单独签订一份合同。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等,并报所在镇街登记备案。

4.提供作业服务。一是高标准完成服务。服务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高质量完成服务作业,确保服务效果符合农业生产要求。二是做好面积、环节确认。鼓励双方优先使用“村村旺·农服通”等信息化平台进行服务环节的线上确认、信息上传与过程管理,推动服务全程数字化、可追溯。或者使用“农机作业轨迹图+作业后田块照片”佐证服务真实性。或者使用“奥维地图、测亩仪等其他有面积的第三方软件+作业后田块照片”佐证服务真实性。服务主体如实填写《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附件8)。

5.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各镇街应加强实地走访,指导项目实施,监管服务进度、服务质量,确保服务主体如期完成作业任务。

(三)项目验收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各环节实施完成后,按照服务和验收标准,采取镇街初审验收、区级抽查复核的方式,分阶段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签订了耕、防、收多环节全程服务合同的,可以在所有环节完成后申请验收。

1.申请镇街审核。一是面积、环节的服务对象确认。对服务小农户,服务主体完成相应服务环节后,由村集体完成面积、环节的业主确认;对服务规模户,服务主体完成相应服务环节后,由规模户完成面积、环节的服务对象确认。二是面积、环节镇街验收。服务主体将完成业主确认的验收申请资料提交所在镇街,镇街收到服务主体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如无作业轨迹图佐证的作业面积,需对服务对象进行100%电话核实,对资料不完整、电话核实有误的应立即通知服务主体进行整改补充。

2.镇街实地核查。一是完善验收表。经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确认通过后,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服务质量和真实性核实,并填写《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现场抽查验收表》(附件9)。二是核查比例。接受服务的规模户,须100%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则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每个服务主体,分作物、分环节,在涉及服务的行政村随机抽查不少于10户;若该村接受服务的总户数不足10户,则进行全部核查。所有抽查对象必须从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环节确认表中抽取。三是核查结果运用。实地核查验收完成后,以村(或规模户)为单位计算验收系数(即被抽中服务对象的验收总面积÷被抽中服务对象的申报总面积),填写《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附件10),具体验收结果按以下标准执行:验收系数≥98%,通过验收,以申报服务面积作为补助面积。申报服务面积不得超过其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面积,如有超出,须附专项说明及证明材料。②90%≤验收系数<98%,已核查部分据实确认面积,其余部分由服务主体重新确认申报,镇街组织人员再次现场核查。待验收系数达到98%以上后,方可通过验收,补助资金按照首次验收面积兑付。验收系数<90%,不予通过验收。镇街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虚构事实、骗取、套取项目补助的,直接取消当年的补助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3.镇街结果公示。检查验收完成后,镇街应将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地址、服务产业、服务环节、服务数量、财政补助标准等分别在服务对象所在地行政村和镇街公示7天。

4.申请区级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填报《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镇街汇总表》(附件11),出具验收意见(附件12),将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好按照《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流程资料清单》(附件13)的顺序整理成册,提交区级复核,农业农村系统项目直接提交区农业农村委,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交区供销合作社

5.区级抽查复核。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对镇街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视情况开展电话或现场抽查,复核完成后出具复核验收报告;区供销合作社参照上述流程进行抽查复核。区级抽查发现骗取、套取补助等问题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委抽查复核通过后,按实际验收面积计算补助资金,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区供销合作社参照执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向区财政申报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以下方式兑付:规模户补助兑付至服务主体;小农户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五)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及时上报绩效评价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农业农村委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各镇街组织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服务主体的推荐、监督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等事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会议、电视、网络、公开栏等平台开展多层面、全方位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认识,积极参与宣传报道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信息应用

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各镇街应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标准的监测设备,将监测数据作为补助核定与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同时,推广使用村村旺·农服通等线上平台,引导主体通过平台进行供需对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料提交、资金申领等,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四)强化项目监管

严把服务质量核实与规模验收关,防范转包分包、虚假作业等骗补行为。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贴套贴、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投诉多的主体,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坚持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政策透明、流程规范、凭证真实。对挤占、截留、挪用或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格资金用途

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是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四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五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六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全面公示公开

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政府网站、镇村公开栏、新媒体等渠道,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验收结果、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到镇、村,接受社会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合作社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生效,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产业、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实施流程,参照本方案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委另行通知,按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附件:1.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2.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明细表

3.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意向性协议

4.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现有农机设备统计表

5.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业人员名单

6.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表

7.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8.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

9.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现场抽查验收表

10.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

11.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镇街汇总表

12.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镇街验收意见表

13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流程资料清单


附件1

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XX镇XX等x个村(例:横山镇天台等4个村)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主体名称

注册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服务经营

开户行账号

申报主体承诺意见

我单位自愿申请实施XX镇XX等x个村社会化服务项目,预计服务面积XX亩,预计申报补贴XX元。自愿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和镇街监管,保证按要求如期高质量完成服务任务并提供各项资料,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字(盖章):

镇街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服务主体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

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区供销合作社审核意见(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主体增填此栏)

经审核,该服务主体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

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服务主体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同意其开展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附件2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明细表

镇街

服务作物

小农户/规模户

服务环节申报情况

机耕

机播(插)

病虫害统防统治(不含药剂)

机收

服务面积

申报补贴合计

服务面积

申报补贴合计

服务面积

申报补贴合计

服务面积

申报补贴合计

例:横山镇

水稻

小农户

150

=150*45

130

=130*35

140

=140*10

145

=145*45

例:横山镇

水稻

规模户

300

=300*40

290

=290*35

280

=280*10

270

=270*45

合计金额

=小计1+小计2+小计3+小计4

各项小计

小计1

小计2

小计3

小计4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亩、元

注:以上内容每个作物小农户、规模户各单独填写一行。


附件3

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意向性协议

甲方:      镇(街)      村(规模户/产业发展中心)

乙方:                        (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组织)

为切实做好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意向性协议,签订如下条款。

一、拟作业服务地点

xxxx社、xxxx……

二、拟作业服务内容及规模

     日至乙方拟为甲方指定区域提供                    以下作业服务:

服务作物

服务环节

服务面积(亩)

服务单价(元/亩)

备注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产业发展中心应积极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关政策及措施。各村集体应以村为单位,摸清辖区内小农户的服务需求,包括作物、环节、面积等信息,集中汇总便于对接服务主体。

2.乙方需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通知》规定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积极申报。

3.如乙方申报项目成功,乙方应与服务对象正式签订《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乙方须按正式合同约定准时为服务对象开展作业服务,并在全面完成作业任务、保证作业质量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

四、其他事宜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协议。

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甲、乙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4.乙方如申报实施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未成功,本协议自动废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4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现有农机设备统计表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农机设备

名称

型号

出厂编码

动力(千瓦)

是否安装北斗作业定位、监测或辅助驾驶终端

设备获取途径

备注

购买

租赁时间

入股时间

购买时间

金额(万元)


附件5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业人员名单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龄

工种

是否取

得操作证件


附件6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表

序号

服务主体名称

服务主体详细地址

服务主体已从事服务年限(年)

服务主体自有农机具数量(台套)

服务主体自有持证机手数量(人)

服务主体负责人姓名

服务主体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7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服务主体):                                           

乙方(服务对象):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日至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

序号

服务田详细地点

服务环节明细

水稻机耕亩,服务单价/亩,财政补助标准/亩,剩余自付单价/亩,服务应收总金额元,财政补助总额元,剩余自付总额元;

……

水稻机收亩,服务单价/亩,财政补助标准/亩,剩余自付单价/亩,服务应收总金额元,财政补助总额元,剩余自付总额元;

……

合计:服务应收总金额(大写)分(¥:);财政补助总额(大写)分(¥:);剩余自付总额(大写)分(¥: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甲方是否预先支付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4.商定结算方式:                 

5.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7.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四、违约责任

8.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9.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10.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4.本合同有效期自2026      日至2026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8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

填表说明:本登记表作业完成一户签字确认一户。每日各服务主体,需将服务确认表用体现日期、作业地点的水印相机拍照留档备查。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服务主体法人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作业日期:服务所在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服务地址(明确到社/队):服务主体作业人员签字: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A非常满意、B满意、C基本满意、D不满意、E很不满意)

服务对象签字

姓名

联系电话

作物

环节

面积(亩)

合计


附件9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现场抽查验收表

服务主体名称:          服务对象类型:小农户规模户    服务作物:        服务环节:       验收时间:

序号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申报面积(亩)

抽查验收面积(亩)

村验收系数(%

服务对象签字

镇街验收人员签字

服务主体代表签字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合计

备注:(1)此表需一作物一环节一表,并分规模户和小农户分别填写。(2)验收系数=抽查验收合计面积÷申报合计面积,不分户计算,只计算合计栏。

附件10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

镇街或产业发展中心(盖章):           工作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序号

服务村(或规模户名称)

服务作物(分作物单列)

服务环节(分环节单列)

村(或规模户)申报总面积(亩)

验收系数(%

验收结果判定(合格、不合格)

镇街确认验收面积(亩)(保留1位小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

附件11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镇街汇总表

镇街(盖章):                        镇街分管领导签字:                    工作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服务主体名称

服务作物(分作物单列)

服务环节(分环节单列)

服务总面积(亩)

总补贴金额(元)

服务小农户情况

服务规模户情况

数量(户)

面积(亩)

补贴标准(元/亩)

补贴金额(元)

数量(户)

面积(亩)

补贴标准(元/亩)

补贴金额(元)

合计


附件12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镇街验收意见表

服务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镇(街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类型

服务作物(分作物单列)

服务环节(分环节单列)

服务主体申报服务面积(亩)

镇街确认验收面积(亩)

小农户

规模户

镇(街道)验收结论

通过不通过

验收人员签字: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

镇(街道)盖章:

服务主体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服务主体(盖章):









附件13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流程资料清单

序号

流程

资料名称

备注

1

服务主体申报入库

綦江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附件1

纸质件

2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明细表(附件2

纸质件

3

綦江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意向性协议(附件3

纸质件

4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现有农机设备统计表(附件4

纸质件

5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业人员名单(附件5

纸质件

6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表(附件6

纸质件

7

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复印件

纸质件

8

村集体/服务主体申报镇街验收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附件7

纸质件

9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附件8

电子件和纸质件

10

《确认表》在村务公开栏的公示照片

纸质件

11

每日用体现日期、作业地点的水印相机拍照的《确认表》照片(命名格式:主体+8位日期+村名+序号)

电子件

12

现场服务图片(用体现日期、作业地点的水印相机拍照、并标注服务对象姓名)(命名格式:同上)

电子件

13

服务范围影像图斑或作业电子轨迹等其他资料

纸质件

14

镇街申请区级验收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镇街验收意见表(附件12

纸质件

15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镇街汇总表(附件11

电子件和纸质件

16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附件10

电子件和纸质件

17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抽查验收表(附件9

纸质件

18

镇街结果公示照片

纸质件

19

镇街开展验收的佐证照片

电子件

20

村集体/服务主体申报镇街验收资料(7-12项)

21

镇街规模户名单

纸质件

说明:所有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交区农业农村委报账,服务主体和镇街各存档一份。各流程资料按以上顺序,由上到下进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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