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315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改〔2023〕1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綦环执改〔2023〕14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5801601651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                                                       

我队于20238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涉嫌在从事钢结构件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16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8月18日我队对你单位次钢车间车间主任陈友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陈友金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和委托授权书各1份);

3.2023年8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綦)环准〔2022〕013号)复印件1份;

4.2023年8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5.2023年8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25801601651001Y)复印件1份;

6.2023年8月16日我队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系统中提取的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检查问题清单截图1份;

7.2023年8月16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3年8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次钢8月份项目生产汇总表》1份;

9.2023年8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601651)复印件1份;

证据1、7、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你单位涉嫌在从事钢结构件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在污染防治设施中开展喷涂作业。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