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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8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明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050365913D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石梁塘社神滩沟
我队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2.9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18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3月25日我队对你单位负责人王选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王选祥身份证复印件及《特别授权委托书》各1份);
3.2024年3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生产班生坯记录表(2024年3月)》复印件1份;
4.2024年3月20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3号)1份;
5.2024年3月25日我队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3号)送达回执1份;
6.2024年3月25日我队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050365913D001V)复印件1份;
7.2024年3月18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4年3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0365913D)复印件1份。
证据1、7、8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