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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4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北方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北方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Q2CY00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50号(4号厂房)                  

我局于20252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塑废料破碎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2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22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东方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孙东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226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0MA61Q2CY00001X)、《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2027号)、《年产500万米电线电缆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年产500万米电线电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4.2025211日有奖举报投诉人提供的你单位120机生产线作业时的视听资料(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交办单》(受理编号:2025021930002))和视听资料拍摄时间截图各1份;

5.20252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2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Q2CY00)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1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塑废料破碎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五项,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228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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