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3〕非煤0034号

被处罚单位: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石足村 邮政编码:401438
负责人:赵*权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8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未在装卸车间桁车配电箱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第一组: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案件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第二组:《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记〔2023〕非煤0034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3〕非煤0034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赵*权、梁*《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2023年4月18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未在装卸车间桁车配电箱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该厂积极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政储蓄银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