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打通镇村(居)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通府〔2021〕1号
各村(居):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村(居)财务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村(居)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务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监督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有效维护集体资金安全和村(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綦江区村居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綦江府办发〔2017〕17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綦农委〔2017〕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打通镇村(居)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升我镇村(居)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村(居)集体资金收支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居)干部包括村(居)专职干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本土人才、下属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群团干部。
第二章 财务管理责任
第四条 村(居)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和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准确性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能职责,负责按程序对本村(居)的集体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监督。
第五条 村(居)财务管理一律实行账务、资金“双代理”,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设在镇财政办,由镇财政办负责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村(居)各项收入、支出及时结算入账;负责村(居)财务核算及资金监管;负责指导村(居)“三资”清查及台账建立;负责村(居)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负责提供村(居)集体财务收支民主公开的公示资料。
第六条 镇财政办负责村(居)财务监管统筹工作。对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村(居)集体财务会计执行进行监督;落实村(居)账务、资金委托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村(居)财务人员的上岗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现金存款管理
第七条 村(居)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现金和备用金超限额部分,必须在七日内存入“委托代理中心”村(居)集体资金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
第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各村(居)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社(组)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备用金按月结算,月末超过规定部分,按收入管理相关要求,及时缴入基本账户。
第九条 村(居)集体现金、存款由代理出纳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村(居)集体现金、存款收支业务。
第四章 收支审批管理
第十条 村(居)集体资金收入包括:村(居)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工作经费等。所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
第十一条 收取款项必须出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二条 村(居)所有财务支出实行“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集体民主决策,村(居)主任‘一支笔’审批,镇分管领导终审”制度。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签字审批“同意支出”;1000(含1000元)-5000元的支出,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签字审批“同意支出”,驻村(居)组长签批“属实”,驻村(居)领导签批“已审”;5000元(含5000元)—20000元的支出,由村(居)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签字审批“同意支出”,经驻村(居)组长、驻村(居)领导签批,财政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入账。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前款审核入账。
第十三条 村(居)所有财务支出票据一律做到“六有”,即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有具体支出用途、有经办人、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有审核人审核、有审批人签批,所有支出必须附相关资料(清单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严禁将同一事项支出“化整为零”、“先支出后申报”,逃避监管。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注明事由的各种票据、凭证,出纳不得付款。
第十五条 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可以汇总列报支出,附上规范的零星物品购买清单等支出凭据。除成批购买村(居)易耗物资、支付零星民工工资、误餐补贴、单项补助外,单笔业务超过3000元原则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支出,确需超限额使用现金的,须按程序报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十六条 村(居)集体自有资金支付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原则进行支付管理,无余额的村(居)“委托代理中心”原则不予支付;村(居)专项资金支付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做到及时支付、不挤占、不挪用、不滞留。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票据原则采用税务发票或区财政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领款申请单及“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等规范票据,白条以及未按规定审核审查的各类票据、凭证,不得付款入账。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中心”出纳支付后,将票据收集整理交“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做账,然后装订成册、归档。各村(居)需查账时,事先需经“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同意。
第六章 印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村(居)干部误工补助管理。村(居)专职干部、本土人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日常安全检查、镇村突击性工作、镇党委政府组织及村(居)组织开展的非公益性活动,均不得发放误工补助;对下属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群团干部及非村居干部人员,可按不高于每人50元/天的标准发放误工费。
第二十条 严格会议活动费管理。会议活动须事先报告驻村(居)领导,相关会议活动时间超过半天以上的,根据需要,可按不高于400元/桌的标准办理会议伙食,或向非村居干部按每餐不高于4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学习培训费管理。学习培训费指参加学习培训期间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村(居)干部及相关人员到镇外学习培训或因公出差,据实报销公共交通往返车船费、限额报销住宿费(市、区县每人不高于120元/每晚)、定额补助伙食费(早餐1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若组织学习培训单位已统一安排住宿和伙食,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严格通讯补助管理。村(居)专职干部、本土人才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讯费每月不超过70元;下属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群团干部通讯费补助每月不超过30元。
第二十三条 村严格村(居)公务接待管理。各村(居)要严格执行上级“零接待”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工作餐的,由来访人员自行结算费用后回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严格生活补助管理。村生活补助实行核定上限标准包干补贴,标准为每村每月800元,安排有驻村第一书记的村每月1000元,安排有驻村工作队的村每月1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严格交通差旅费管理。村(居)干部镇域范围内交通费实行核定上限标准包干补贴。具体标准为:余家、荣华每村每月1200元;大罗、天星、双坝、下沟每村每月800元;吹角、马颈每村每月700元;向阳、沿河每村每月500元;打通村和各社区每月400元。因工作安排,非村居干部人员镇内出差的,按实际支付公交车费据实报销;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发生的车费据实列支,但必须从严控制,除抢险、救灾外,村(居)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租用交通工具。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居)专项资金是指包括服务群众工作、土地复垦、水利设施建设、退耕还林、扶贫等明确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及时完善资金申报手续,优先支付已到位上级专项资金。自筹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用途和“三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使用。
第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明确财务结算时间。原则上,每月5至25日为村(居)财务结算日,报账员提前一天与“委托代理中心”预约,“委托代理中心”要合理安排报账结算时间,做好村(居)提现、转账、凭证交接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规范转账支付。需转账支付的票据,需加盖“转账支付”印章,根据需要,按月或按批次编制转账支付明细表,列明收款单位(个人)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对应凭证号及事由。“委托代理中心”凭转账支付明细表,核对相关支付凭证,将款项转账支付到劳务供应商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规范账务处理。“委托代理中心”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财务票据各项要素,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于次月15日前将收入和支出情况及时反馈村(居),并向财政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村(居)集体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居)财务审计包括: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使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村(居)及相关部门必须从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 镇财政办、内审室加强对村(居)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镇内审室每年对三分之一的村(居)进行审计,实现三年全覆盖。镇纪委对审计移交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管理的通知》(〔2017〕4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打通镇村(居)集体资金支出附件明细表。
附件2:打通镇村(居)集体资金支出流程表。
附件1
打通镇村(居)集体资金支出附件明细表
序号 |
类别 |
所需附件 |
备注 |
1 |
办公用品类 |
发票、明细清单(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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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电、通讯费等 |
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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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议误餐费 |
会议记录、签到表、活动预算方案、误餐处收条或发票 |
填费用报销单。收条需签字并留电话、身份证号、账号等信息。 |
4 |
交通费 |
发票、明细表 |
填差旅费报销单 |
5 |
工程项目 |
发票、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必须提供); |
含村自筹小型维修项目 |
6 |
人工费(非发包性质) |
发放明细表 |
公路养护等 |
7 |
人工费(发包性质) |
发票、合同、验收报告 |
公路养护等 |
8 |
复垦类遗留问题补偿款 |
调解协议、身份证及领款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
填领款申请单 |
9 |
征占地补偿费 |
村上会议记录、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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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员经费发放 |
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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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各类发放明细表内容应包括领款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签字、银行账号等内容,并提供电子档。 2、类别新增或附件要求变化另行通知。
附件2
打通镇村(居)集体资金支出流程表 | |
村(居)集体自有资金 |
1000元以下支出。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
1000-5000元支出。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签→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 |
5000-20000元支出。村(居)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核签字→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财政分管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 |
20000元以上支出。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核签字→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财政分管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 |
备用金申请 |
各村(居)报账员填写《村(居)现金取款申请书》→村(居)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签→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财政分管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人员出具现金支票→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