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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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打通镇村(居)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通府〔2021〕1号

 

各村(居):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村(居)财务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村(居)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务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监督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有效维护集体资金安全和村(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綦江区村居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綦江府办发〔2017〕17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綦农委〔2017〕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       

 

打通镇村(居)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升我镇村(居)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村(居)集体资金收支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居)干部包括村(居)专职干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本土人才、下属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群团干部

 

第二章  财务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居)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和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准确性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据《重庆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能职责,负责按程序对本村(居)的集体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监督

第五条  村(居)财务管理一律实行账务、资金“双代理”,(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设在镇财政办由镇财政办负责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村(居)各项收入、支出及时结算入账;负责村(居)财务核算及资金监管;负责指导村(居)“三资”清查及台账建立;负责村(居)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负责提供村(居)集体财务收支民主公开的公示资料。

第六条  财政办负责村(居)财务监管统筹工作。对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村(居)集体财务会计执行进行监督;落实村(居)账务、资金委托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村(居)财务人员的上岗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现金存款管理

 

第七条  村(居)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现金和备用金超限额部分,必须在日内存入委托代理中心(居)集体资金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各村(居)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社(组)原则上不超过500。备用金按月结算,月末超过规定部分,按收入管理相关要求,及时缴入基本账户

第九条  村(居)集体现金存款由代理出纳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村(居)集体现金、存款收支业务

 

第四章  收支审批管理

 

第十条  集体资金收入包括: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工作经费等。所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

第十条  收取款项必须出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条  (居)所有财务支出实行“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集体民主决策,村(居)主任‘一支笔’审批,镇分管领导终审”制度。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签字审批“同意支出”1000(含1000元)-5000元的支出,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签字审批“同意支出”,驻村(居)组长签批“属实”,驻村(居)领导签批“已审”5000元(含5000元)—20000元的支出,由村(居)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签字审批“同意支出”经驻村(居)组长、村(居)领导签批财政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入账。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前款审核入账。

第十条  (居)所有财务支出票据一律做到“六有”,即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有具体支出用途、有经办人、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有审核人审核、有审批人签批,所有支出必须附相关资料(清单见附件1)。

第十条  严禁将同一事项支出“化整为零”、“先支出后申报”,逃避监管。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注明事由的各种票据、凭证出纳不得付款

第十条  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可以汇总列报支出,附上规范的零星物品购买清单等支出凭据。除成批购买村(居)易耗物资、支付零星民工工资、误餐补贴、单项补助外,单笔业务超过3000元原则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支出,确需超限额使用现金的,须按程序报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十条  (居)集体自有资金支付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原则进行支付管理,无余额的村(居)“委托代理中心”原则不予支付;(居)专项资金支付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做到及时支付、不挤占、不挪用、不滞留。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支出票据原则采用税务发票或区财政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领款申请单及“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等规范票据白条以及未按规定审核审查的各类票据、凭证,不得付款入账

第十条  委托代理中心”出纳支付后,将票据收集整理交“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做账,然后装订成册、归档。各村(居)需查账时,事先需经“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同意

 

第六章  印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严格村(居)干部误工补助管理。(居)专职干部本土人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日常安全检查、镇村突击性工作、镇党委政府组织及村(居)组织开展的非公益性活动,均不得发放误工补助;对下属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群团干部及非村居干部人员,可按不高于每人50/天的标准发放误工费

二十条  严格会议活动费管理。会议活动须事先报告驻村(居)领导,相关会议活动时间超过半天以上的,根据需要,可按不高于400元/桌的标准办理会议伙食,或向非村居干部按每餐不高于40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二十一条  严格学习培训费管理。学习培训费指参加学习培训期间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村(居)干部及相关人员到镇外学习培训或因公出差,据实报销公共交通往返车船费、限额报销住宿费(市、区县每人不高于120元/每晚)、定额补助伙食费(早餐1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若组织学习培训单位已统一安排住宿和伙食,则不予报销。

二十二条  严格通讯补助管理。(居)专职干部本土人才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讯费每月不超过70元;下属支部书记、(居)民小组长、群团干部通讯费补助每月不超过30

二十三条  严格村(居)公务接待管理。各(居)要严格执行上级“零接待”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工作餐的,由来访人员自行结算费用后回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报销

二十四条  严格生活补助管理。生活补助实行核定上限标准包干补贴标准为每村每月800元,安排有驻村第一书记的村每月1000元,安排有驻村工作队的村每月1200元。

二十五条  严格交通差旅费管理。(居)干部镇域范围内交通费实行核定上限标准包干补贴。具体标准为:余家、荣华每村每月1200元;大罗、天星、双坝、下沟每村每月800元;吹角、马颈每村每月700元;向阳、沿河每村每月500元;打通村和社区每月400元。因工作安排,非村居干部人员镇内出差的,按实际支付公交车费据实报销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发生的车费据实列支,但必须从严控制除抢险、救灾外,村(居)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租用交通工具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条  村(居)专项资金是指包括服务群众工作、土地复垦、水利设施建设、退耕还林、扶贫等明确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条  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及时完善资金申报手续,优先支付已到位上级专项资金。自筹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用途和“三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使用

 

第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明确财务结算时间原则上,每月525日为村(居)财务结算日,报账员提前一天与委托代理中心预约,委托代理中心要合理安排报账结算时间,做好村(居)提现、转账、凭证交接等事项。

第二十条  规范转账支付需转账支付的票据,需加盖“转账支付”印章,根据需要,按月或按批次编制转账支付明细表,列明收款单位(个人)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对应凭证号及事由。委托代理中心凭转账支付明细表,核对相关支付凭证,将款项转账支付到劳务供应商或个人账户。

三十条  规范账务处理。“委托代理中心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财务票据各项要素,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于次月15日前将收入和支出情况及时反馈村(居),并向财政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村(居)集体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章  审计监督

 

三十一条  村(居)财务审计包括: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使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十二条  各村(居)及相关部门必须从守纪律、讲规矩的高度,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执行

三十三条  财政办、内审室加强对村(居)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镇内审室每年三分之一的村(居)进行审计,实现三年全覆盖。镇纪委对审计移交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2021年11日起执行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管理的通知》(20174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打通镇(居)集体资金支出附件明细表

附件2:打通镇村(居)集体资金支出流程表

 

附件1

打通镇村(居)集体资金支出附件明细表

序号

类别

所需附件

备注

1

办公用品类

发票、明细清单(盖章)

 

2

水、电、通讯费等

发票

 

3

会议误餐费

会议记录、签到表、活动预算方案误餐处收条或发票

填费用报销单。收条需签字并留电话、身份证号、账号等信息。

4

交通费

发票、明细表

差旅费报销单

5

工程项目

发票、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必须提供);

含村自筹小型维修项目

6

人工费(非发包性质)

发放明细表

公路养护等

7

人工费(发包性质)

发票、合同、验收报告

公路养护等

8

复垦类遗留问题补偿款

调解协议、身份证及领款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填领款申请单

9

征占地补偿费

村上会议记录、明细表

 

10

人员经费发放

明细表

 

    说明:1、各类发放明细表内容应包括领款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签字、银行账号等内容,并提供电子档。 2、类别新增或附件要求变化另行通知。

 

附件2

打通镇村(居)集体资金支出流程表

村(居)集体自有资金

1000元以下支出。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1000-5000元支出。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签→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5000-20000元支出。村(居)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核签字→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财政分管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20000元以上支出。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经办人填写票据并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核签字→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财政分管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付款。

备用金申请

各村(居)报账员填写《村(居)现金取款申请书》→村(居)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居)主任审签→驻村(居)组长审签→驻村(居)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盖章→财政分管领导审签→“委托代理中心”出纳人员出具现金支票→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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