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角府发〔2023〕28号
各办、站、所(中心),各村居: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我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角镇禁止秸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三角府发〔2019〕27号)、《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角镇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三角府发〔2018〕24号)、《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三角府发〔2013〕9号)、《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好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三角府发〔2012〕79号)、《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角镇场镇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角府发〔2012〕23号)5个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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