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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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石角府发〔2023〕31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办(站、所、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社区)财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条例》(渝委办〔2011〕95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綦江区村居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綦江府办发〔2017〕17号)和《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綦农委〔2017〕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原则

(一)“五统一”原则

由镇财政办公室为主体,对村(社区)实行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社区)核算。

(二)“三权”不变原则

村(社区)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资金不挪用、不侵占。

二、收入管理

村(社区)应严格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所取得村级收入必须在收款七日内由村(社区)会计缴入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坐支。

收入包括:

(一)土地补偿;

(二)村级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企业上交收入;

(三)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四)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五)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六)各类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款;

(七)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

(八)上级转移支付用于补助村级开支不足的资金;

(九)上级部门及单位的补助收入、专项拨款及投入的资金;

(十)其它收入。

三、支出管理

(一)支出原则

村(社区)支出实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的原则,支出单据原则上用税务开出的发票或费用报销单,不得以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白条抵库。

(二)支出审批

村级各项财务支出均需按规定程序审批,由村(社区)会计到镇财政办公室(代理中心出纳)处结算账务,村(社区)账务账上无余额时,镇财政办公室(代理中心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1.日常支出的审批

(1)单笔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明事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在原始票据上加审盖核专用章后,由书记(主任)审核,村(社区)分管财务的专职干部签列支;

(2)单笔金额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开支, 由经办人签明事由,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审核专用章,由书记(主任)审核后,镇驻村(社区)工作组长、挂片领导审核,村(社区)分管财务的专职干部签列支。

(3)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参照复垦资金、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

2.复垦资金、专项经费的审批

(1)复垦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村建设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需使用复垦资金,必须报分管项目的领导按镇审批层级审定,应经村民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会,过半数同意)讨论通过,村委会将讨论通过的决议、资金使用申请、项目实施方案交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2)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村(社区)涉及专项经费和“一事一议”项目,由分管项目的领导根据资金性质送主要领导签发文件,上报立项,待区级相关部门资金到位后,将方案实施表返回到村,按“一事一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会,过半数同意)讨论通过,并将讨论通过的决议、资金使用申请、项目实施方案交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实施。专项经费的支出,由分管项目的领导按镇审批层级审定支付。

(3)镇对复垦资金的使用和专项经费的支出实行四个层级审定。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的领导审定;5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由镇长审定;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镇书记办公会研究审定;50000元以上的,由镇党委会研究审定。

(4)复垦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支出审批。资金支出,经村级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审核专用章,交分管项目的领导审签,附相关审定意见(单笔资金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附分管项目领导的审批意见;单笔资金在5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的,附镇长审批意见;单笔资金在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附镇书记办公会研究意见;单笔资金在50000元以上的,附镇党委会研究意见),由村(社区)分管财务的专职干部签列支。所有原始票据,事前必须交镇财政办公室处审核,加盖农村财务审核公章后方能入账。

四、监管检查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属全体村(社区)村(居)民所有,村集体复垦资金、农业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计划进度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同时,资金在使用前和项目验收后应按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村(社区)委员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各村(社区)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拨付等有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凡是上级拨给村(社区)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事先有预算,事中有监督,事后有结算,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二)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收后支,以收定支,合理使用资金,勤俭节约,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三)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社区)负债。

(四)村(社区)集体必须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由村(社区)会计认真做好发票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等工作。村集体必须统一使用二种票据。在建工程项目完工结算需支付款项时,需附项目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和正式发票等。

(五)村(居)民小组(社)的财务管理,参照村(社区)财务管理执行。

六、责任追究

村(社区)集体组织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和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村(社区)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试行)》(石角府发〔2017〕102号)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2023年8月5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石角府发〔2019〕73号)文件即行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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