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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管理范围政策清单

日期:2025-07-14
重庆市綦江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补贴申报流程 发放
频次
主管
部门
咨询及投诉电话
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城市低保每人750元/月,农村低保每人610元/月。 低保对象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136b7aba-b4dc-4c77-855f-6d83284d8801&itemId=d571715f-e50c-4864-a587-b760758dd721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低保审核确认办理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自理人员每人100元/月发放;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半护理每人300元/月发放;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护理500元/月进行发放。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均可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a44c4249-3005-4dcf-ac22-bf48218ab7e2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低保审核确认办理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社会救助“扩围扩面”十条举措》的通知
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一般按4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4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一般按3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30%的救助(一般按1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在1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A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B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与其他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资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929e7cb4-7f2c-4f42-a7a5-34041acff7bd 一次性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低保审核确认办理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社会救助“扩围扩面”十条举措》的通知
4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养老机构行业消防安全标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包括两类对象:第一类是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4673d2fc-3613-481c-96e9-77edfb6bb0b6&itemId=2efb63f0-1330-4ac4-bbf2-60826be8d72e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前期摸排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区养老机构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5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914efda8-e57a-4b95-bf68-99f74ad201a5&itemId=7ea67f03-18d0-42c4-890b-175139a88106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关于印发綦江区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点人员规范管理九项举措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綦江区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6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每人每月90元。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914efda8-e57a-4b95-bf68-99f74ad201a5&itemId=7ea67f03-18d0-42c4-890b-175139a88106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关于印发綦江区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点人员规范管理九项举措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綦江区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7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孤儿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5元(补差发放)。 孤儿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大专、大学就读的孤儿继续发放生活费至毕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綦江区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 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6746f336-5269-435f-b5db-2fe0c29a4c35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ca7c4d83-cc3a-4751-b59b-161ead4d595e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暑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8 伤残补贴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补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同步调整。 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救济补助的公民,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对象范围指户口在我市范围内的原襄渝铁路建设肢残民兵民工、遗属、矽肺病人员(含新增矽肺病人员,下同)。
二、补贴标准
新增矽肺病人员救济补助从卫生部门鉴定确认患矽肺病,且公示无异议的次月开始执行。(详情见附表)
三、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参加襄渝铁路建设、当时直接从事粉尘作业且未按月享受伤残待遇的民兵民工,向区民政局提交检查矽肺病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核
区民政联合区公安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档案及相关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三)初、复检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区卫生局组织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初检;对经初检为疑似“矽肺病”的民兵民工,再组织到重庆市具有矽肺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矽肺病体检,体检结果需在申请人住所等场地公示。
确认为救济补助对象的,纳入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
四、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潘娅男   电话:023-48663817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71762
投诉:023-48662984
9 精简压缩补贴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补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同步调整。 60年代精简退职享受救济人员生活救助。 该政策已近60年的历史背景,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根据市民政局要求已于2009年停止新增办理。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71351
投诉:023-48662984
10 百岁老人津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ca7c8e4b-5c5d-420a-b098-7189fca587b1&itemId=7647109d-7cca-4453-addc-b121a678616c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11 低保过节费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2024年中秋国庆慰问工作的通知 元旦春节50元/人,五一端午40元/人,中秋国庆40元/人。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136b7aba-b4dc-4c77-855f-6d83284d8801&itemId=d571715f-e50c-4864-a587-b760758dd721 每年3次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2024年五一端午慰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2024年元旦春节慰问工作的通知
12 特困过节费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2024年中秋国庆慰问工作的通知 元旦春节70元/人,五一端午40元/人,中秋国庆40元/人。 特困人员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a44c4249-3005-4dcf-ac22-bf48218ab7e2&itemId=21858713-5438-4612-9e4e-2b999018f086 每年3次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2024年五一端午慰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2024年元旦春节慰问工作的通知
13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过节费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元旦春节70元/人,五一端午40元/人,中秋国庆40元/人。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6746f336-5269-435f-b5db-2fe0c29a4c35&itemId=3a47c030-92ab-46c7-98a0-479b44ef66f2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a44c4249-3005-4dcf-ac22-bf48218ab7e2&itemId=21858713-5438-4612-9e4e-2b999018f086
每年1次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暑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14 高龄津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25元;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且年龄在80-99周岁的老年人。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ca7c8e4b-5c5d-420a-b098-7189fca587b1&itemId=7647109d-7cca-4453-addc-b121a678616c 80-89周岁和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年发放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702
投诉:023-48662984
15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每人每学年1万元,每月发放。(从9月起每个月800,次年8月发1200)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资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补助资金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
被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三、申请程序及时限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资金严格实行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乡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资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补助资金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
被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三、申请程序及时限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资金严格实行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
(三)区县审批
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四、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孙莉   电话:023-48663607
按月发放 区民政局 咨询:023-48663607
投诉:023-48662984
16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全区各街镇核实并公示无异议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面积和2025年市下达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通过系统测算补贴标准。经初步测算,2025年补贴标准为62.35元/亩。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申请程序及时限(一)申请程序:各街镇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基础上,结合实际善粮食播种面积的统计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撂荒地清理排查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二)时限:2025年按当年文件(綦农委〔2025〕76号)要求时间申报。2025年5月上旬前,村(社区)完成系统申报、面积公示。各街镇以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基础,组织村(社区)、组对农户补贴面积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耕地面积予以扣减,审核无误后逐户登记,并由各村(社区)登录“耕地地力保护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及公示。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若公示期间有异议,可以撤销公示重新核实(注:线下公示需盖章后张贴公示并拍照,下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需上传公示照片完成公示确认。街镇审核。街镇督促村(社区)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补贴面积等数据,组织人员对村(社区)提交的补贴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后的数据进行汇总并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面积进行线下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镇级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公示确认的补贴汇总数据、镇村两级公示资料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街镇、村对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街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最终汇总确认;区财政局以区农业农村委最终汇总确认的补贴面积,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于6月1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录入“耕地地力保护服务平台”,6月26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导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并保持与耕地地力保护服务平台的补贴面积一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每年1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85880731
投诉:023-85888945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7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补贴标准按《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执行;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的补贴标准按《重庆市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执行。 在綦江区21个街镇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
我区21个街镇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作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
我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具体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如有变动,以市农业农村委发布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区的补贴标准以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四、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程序:
(1)购机自愿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后持申报材料到受理单位申报补贴;
(2)受理单位收到购机者补贴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采集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打印资金申报表、承诺书由购机者认真阅读相关内容后签字确认;
(4)受理申报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机具核验;
(5)核验完成后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 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二)时限:
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 赵福琴
咨询电话:023-85880645
按月发放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85880543
投诉:023-85880543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资金项目和2022年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装备水平提升结转资金项目的公示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农机购置补贴机械实行“国四” 排放标准的通知
18 种粮大户补贴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綦江区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2023—2025年为我市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大户补贴政策逐步退出实施,过渡期结束后,市级不再组织申报种粮大户补贴。 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种粮大户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种粮大户补贴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二、补贴范围:50亩≤种粮面积≤3000亩。
三、补贴标准: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2023—2025年为我市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大户补贴政策逐步退出实施,过渡期结束后,市级不再组织申报种粮大户补贴。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一年内种植大春、小春、晚秋多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实行种粮大户自主申报、街镇全面审核验收、区级抽查复核制。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负责对种粮大户通过抽查进行核实,区财政局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自主申报填报《綦江区XX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申报表》、《綦江区XX年种粮大户补贴流转土地种粮分户明细表》、种粮大户承诺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验收,组织专人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现场验收种植作物种类面积、调查走访,详实填写《綦江区XX街镇XX年种粮大户实地调查审核表》、《綦江区XX街镇XX年种粮大户调查走访表》,确保粮食作物类别和面积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綦江区XX街镇XX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分户汇总表》。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街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二)时限:申报种粮大户时间应当至少比当季粮食作物收获期提前一个月,但不得早于收获期前两个月,小春粮食作物、大春粮食作物、晚秋粮食作物原则上分别在每年的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种植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3-85880645
每年1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85880731
投诉:023-85888945
19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綦江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发放,每季1500元)。 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的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对象为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以下简称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且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
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人口,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通知(国乡振发〔2023〕4号)文件精神,2023年3月22日之后“消除风险”的易返贫致贫户,“雨露计划”持续享受至完成当前学段。
二、补贴范围
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家庭的学生,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且在校(含顶岗实习)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学习。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直到上级支持政策结束为止。学生休学期间暂停补助,退学的停止补助,中职毕业后直接升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的继续补助。
三、补贴标准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发放,每季1500元)。
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中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如当季学期已享受区教委“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学费资助的(即最高8000元学费资助)”,以及享受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资助(补助)的,不得再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在“渝悦·救助通”小程序“教育救助”模块,申请人登录“渝悦·救助通”应用选择“教育救助”后,一次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进行线上申报。
(二)时限:春季学期5月1日前;秋季学期11月1日前。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全区各村居办公室、各街镇乡村振兴办、区扶贫服务指导中心。
区级联系人:殷老师,区级咨询电话:023-85888095。
半年1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85888095
投诉:023-85888945
20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发展补助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优质稻2亩及以上、200元/亩;其它粮油(油菜、高粱、玉米、大豆、花生等)5亩及以上、200元/亩;生猪1头及以上、500元/头;蔬菜5亩及以上、200元/亩;山羊10只及以上、300元/只;肉兔常年存栏200只以上、30元/只;水产养殖水面5亩及以上、400元/亩;鸡鸭鹅家禽三类总数40只及以上、10元/只。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手工、特色休闲旅游、生产生活服务等五类庭院经济,经营收入3000元—10000元,每户予以奖励1000元,经营收入超过10000元的,每户予以奖励2000元。 全区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户、监测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发展补助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发展补助的公民,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
全区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户、监测对象。重点支持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脱贫户及监测户。
二、补贴范围
2024年以来脱贫户、监测对象新发展的种养殖业,上一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发展的庭院经济。
三、补贴标准
(一)綦江区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发展
补助项目及标准
(脱贫户、监测对象2024年新发展产业适用)序号 项目 补助标准 规模 备注
1 优质稻 200元/亩 2亩及以上 
2其它粮油(油菜、高粱、玉米、大豆、花生等) 200元/亩 5亩及以上 调整
3 生猪 500元/头 1头及以上 调整
4 蔬菜 200元/亩 5亩及以上 调整
5 山羊 300元/只 10只及以上 调整
6 肉兔 30元/只 200只及以上 
7 鸡、鸭、鹅家禽 10元/只 三类总数40只及以上
8 水产养殖 400元/亩 养殖水面5亩及以上 
备注:1.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萝卜、辣椒等产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到户产业之一,两者不能重复享受。
2.享受产业发展政策补助每年每户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庭院经济补助项目及标准
1.发展庭院特色种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庭院生活区与种植区,利用房前屋后闲置土地种植食用菌、中药材及花卉苗木、园艺盆景等附加值高的特色经济作物,打造一批微菜园、微果园、微菌园。每户种植面积不得小于 50 平方米,树种栽植不少于 20 棵,食用菌每平方达到 40 棒。 2.发展庭院特色养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庭院生活区与养殖区,实现人畜分离、干净整洁。利用房前屋后闲置土地养殖鸡、鸭、鹅、鸽、兔、蜜蜂等,支持林缘地区农户在林下围网发展散养鸡。鸡、鸭、鹅、兔的养殖不得少于50只,鸽不得少于100只,蜜蜂当年新增饲养5箱以上(含5 箱)。
3.发展庭院特色手工。立足乡村特色资源,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征的特色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利用庭院建立特色食品加工作坊,进行农产品(面粉、食用油等)、食品(馒头、面条、糕点、米粉、腐乳等)加工制作;传承创新乡村传统工艺,支持发展传统手工艺品生产加工,挖掘发展刺绣、扎染、草编、剪纸、木雕等手工艺品,培育乡村工匠,创响乡村特色品牌。取得营业许可等相关证件,正常生产销售 6个月以上。
4.发展庭院特色休闲旅游。推进庭院经济与休闲农业、民宿旅游等融合发展,拓展庭院多重功能。指导农户依托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利用自有庭院发展特色民宿、家庭旅馆、休闲农庄、农家乐、小型采摘园等,促进农文旅融合,打造一批精品田园和美丽庭院。取得营业许可等相关证件,规范管理,安全无患,卫生达标,正常生产经营满半年。
5.发展庭院生产生活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整村领办、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农户利用现有庭院开展代收代储、产品代销、原料加工、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生产性服务。指导农户利用自有庭院设立电商销售点、直播带货点、快递代办点等,开办小超市(小卖部)、小餐饮(小吃)、小菜店(摊)、理发店、修理店等生活性服务业,为村民提供便利服务,增加农户经营收入。服务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取得营业许可等相关证件,规范管理,正常生产经营满半年。
6.奖补标准
对发展庭院经济并验收合格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按照经营收入,分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经营收入3000元—10000元,每户予以奖励1000元;经营收入超过10000元的,每户予以奖励 2000 元。经营收入为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经营收入金额根据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注:到户产业、庭院经济不能重复享受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到户产业:
(一)申请程序
脱贫户、监测对象如实申报产业情况,符合验收条件的,各街镇和村每月集中开展一次脱贫户、监测对象产业发展验收,街镇每月将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分村填写《XX年XX村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验收及补助支付汇总表》,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扶组办〔2018〕30号)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各村公示无异议后,街镇汇总填报资金支付汇总表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支付。
(二)时限:2024年1-12月
庭院经济:(一)申请程序
由脱贫户或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本人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填写《綦江区“庭院经济”奖补申请表》,写明本人基本情况、奖补类型并做出真实性承诺。街镇、村社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庭院经济验收工作,验收时需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凭证或收据等印证资料。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扶组办〔2018〕30号)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各村、镇分别公示无异议后,街镇汇总填报资金支付汇总表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支付。每年集中兑现奖补 1 次。
(二)时限:上一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刘谦    电话:023-85880056
到户产业按月发放
庭院经济每年1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85880056
投诉:023-85880662
21 强制免疫(先打后报)补助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
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免疫畜禽头(只)次不高于2×(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数量),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产地检疫数量为依据,病死畜禽数量以该系统无害化处理数量为依据。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全区所有养殖户 (一)申报补助
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如实填写《重庆市綦江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同时登录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备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二)审核拨付
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初审,并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善初审信息。区农业农村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于每年2月底前登录“先打后补”模块完成审核工作,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直补到场到户,并将补助情况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每年申报1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48612713
投诉:023-85883289
22 集中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补助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10元。。
全区所有养殖户 (1)数据填报与确认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并在重庆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各街镇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记表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5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街镇上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不明原因急性发病且大量死亡的,要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2)数据审核
区农业农村委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对各街镇确认的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导出上月数据存档,对数据不合理的要进行复查。区农业农村委按全区每月申报处理的场(户)总数的5%进行抽查,每月全区不足5场(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委商区财政局共同抽查。                               (3)资金申报。                       各街镇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1月至12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街镇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联合区财政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与区财政局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綦江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48612713
投诉:023-85883289
23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 200—1200 元/头),奶牛 1500—6000 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 5—15 元/羽,马(骡)4000—12000 元/匹 全区所有养殖户 1、扑杀处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强制扑杀的养殖(场)户姓名、畜禽类别、扑杀原因、扑杀数量、扑杀动物档次等要素,填写《重庆市綦江区强制扑杀动物登记表》,每处置一次(含疫点及周边)填写一张,并由相关人员审查签字确认后,由街镇政府审核报区农业农村委。
2、养殖(场)户业主在扑杀当日填写《重庆市綦江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由街镇审核后收集并按月填写《重庆市綦江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报区农业农村委。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每月申报1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48612713
投诉:023-85883289
24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现金直补)补助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示范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原则上每亩奖补标准不超过200元。 集中连片种植1亩及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种植大户。 一、主体申报
(一)申报对象
集中连片种植1亩及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种植大户。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种植主体,可以申报奖补。
1.按綦农委〔2025〕22号文件中技术要求规范种植,大豆—玉米带状间作或套作,行比采用 3:2、4:2等配置,玉米密度应与当地同品种净作密度相当,大豆密度达到当地同品种净作密度的 70%以上,并正常收获的,不得粗放种植。
2.申报主体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申报主体为种植主体,采取“谁种植谁申报、谁流转土地谁申报、先申报后补助、据实申报抽查核实、据实补贴到户”的原则,种植大户自主申报制,由种植户向所在地提交申报资料。
一行玉米一行大豆,不得申报补助。除自然灾害外,严重减产减收或者颗粒无收的,不得申报补助。种植大户不得通过虚假土地流转协议合同、虚假合作种植等将农户种植面积纳入申报,骗取财政补助。
二、奖补标准
原则上每亩奖补标准不超过200元。
三、奖补验收程序
(一)种植户申报
申报种植大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签名盖章:
1.《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奖补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綦江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大户申报承诺书》(附件3)。
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附流转农户明细)
4.大户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补贴“一卡(折)通”账号复印件。
5.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的发票或收据)。
6.种植基地远景、近景照片各3张以上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镇初验及公示
街镇收到种植大户申报后,适时组织审核验收,对申报面积进行核实和现场验收,每组验收人员不少于3名,在附件1“镇验收情况”栏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初审验收结束后,在种植点所属行政村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提出异议或意见,应重新核查核实,并将复核的结果进行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确定后,于8月5日前将审核验收和公示情况等签章的申报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三)区级复验和发放补贴
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报送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生产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确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一年一次 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023-48614264
投诉:023-85888945
25 扩种油菜(现金直补)补助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綦江区2023—2024年度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扩种油菜)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1.油菜生物学特性观察点种植补贴每亩500元。
2.种植大户补贴标准:按奖补资金总额除以全区符合验收标准的总面积,计算每亩的奖补标准,原则上每亩补助不高于150元。
1.集中连片种植50亩及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油菜种植大户;
2.2023年新开垦撂荒地20亩及以上的油菜种植大户;
3.区统计局确定的油菜生物学特性观察点内的油菜种植户。
一、补助标准
1.油菜生物学特性观察点种植补贴每亩500元。
2.种植大户补贴标准:按奖补资金总额除以全区符合验收标准的总面积,计算每亩的奖补标准,原则上每亩补助不高于150元。
二、主体申报
(一)申报对象
1.集中连片种植50亩及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油菜种植大户;
2.2023年新开垦撂荒地20亩及以上的油菜种植大户;
3.区统计局确定的油菜生物学特性观察点内的油菜种植户。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种植主体,可以申报奖补。
1.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即移栽种植),并正常收获,不得粗放种植。
2.申报主体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申报主体为种植主体,采取“谁种植谁申报、谁流转土地谁申报、先申报后补助、据实申报抽查核实、据实补贴到户”的原则,种植大户自主申报制,由种植户向所在地提交申报资料。
一年生以上果园和木本药材种植区域内套种油菜,不得申报补助。种植大户不得通过虚假土地流转协议合同、虚假合作种植等将农户种植面积纳入申报,骗取财政补助。2023年9月后耕地整治攻坚战的地块,已有种植补贴,不纳入本次申报,同一地块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三)申报资料
申报油菜种植大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签名盖章:
1.《綦江区XX年油菜种植补助申报验收表》(附件3)。
2.《綦江区XX年油菜种植大户流转土地种植分户明细表》(附件4)(必须提供正确的土地流出户的电话号码,同时提供电子版)。
3.申报人与其种植耕地涉及所有土地流出户之间经街镇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未备案的流转合同应提交原件,验收后退回)。属于二次流转的,应当提供首次流转的分户明细表、流转合同原件(附复印件一份)等证明材料,充分证明其权益合法性。因流出方多年外出未归等原因确实未能签订流转合同的,应有该社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签字证明并经村民小组、村、街镇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4.涉及2023年新开垦撂荒地的,须提供经街镇审核的包括不限于撂荒地图斑号、开荒主体、开荒面积、实际种植面积内容的证明材料,并提供申报撂荒地复耕补贴资料。
5.《綦江区油菜种植大户申报承诺书》(附件5)。
6.大户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补贴“一卡(折)通”账号复印件。
7.用工记录及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
8.使用农机具和购买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等的发票或收据,接受社会化服务或租用农机具的协议、付款收据等)。
9.照片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验收
(一)街镇审核验收
街镇收到种植大户申报后,适时组织审核验收,并将审核验收和公示情况等签章的申报资料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视为放弃,不再受理。
街镇审核验收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审核验收小组,组织村社有关干部,严格对照种植大户申报条件、本通知要求及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现场验收种植是否规范、管理到位及种植面积,调查走访,详实填写《綦江区XX年油菜种植补助申报验收表》(附件3)、《綦江区XX年种植大户补贴流转土地种植分户明细表》(附件4)、《綦江区XX年油菜种植大户调查走访表》(附件6),确保种植面积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调查走访采取随机抽取土地流出户入户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涉及土地流出户未超过20户的抽查率不低于80%,超过20户的,抽查户数以16户为基数,每增加流出户5户增加1户抽查对象,但同一申报人最多抽查100户。同一申报人流转土地涉及多个村民小组的,各村民小组抽查对象户数应当基本平均。调查走访时种植大户申报人必须回避。调查走访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问题的,不认定该申报人为种植大户,并报请区农业农村委纳入农业经营主体黑名单。
审核验收结果经街镇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关于油菜种植大户拟予以财政补助的公示》在种植点所属行政村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开公示应同时在种植地所属村村务公开栏、村社群众微信群和QQ群连续公示5天以上(微信群和QQ群每天至少发布一次),附上公开公示照片和截图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并申请区级复核验收。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对涉及申报对象重新进行审核验收和公开公示,直至无异议为止。
(二)区级抽查复核
区农业农村委收到街镇申报备案资料后,及时组织开展抽查复核,于油菜作物收获前完成,抽查复核随机进行,比例不低于各街镇申报大户总数的20%,每个大户抽查户数同街镇抽查要求。抽查复核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该申报人不纳入补助,并纳入农业经营主体黑名单,另外再补充抽查复核,直至达到20%比例。在区级抽查复核前提前收割、收获导致不能确认种植事实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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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两新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附件 1)。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的,补贴标准提高 50%。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要以本年度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报废农机具应符合相应机型类别特征和参数要求。机具参数难以确认,但符合该种类机型最低类别要求的,参照最低类别标准补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一、报废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报废补贴范围
在《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机动脱粒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等 15 类机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枝条切碎机、专用割台、秸秆粉碎还田机、碾米机、田间搬运机、果蔬干燥机、打(压)捆机、打捆包膜机、增氧机等 12 类机具,纳入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后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适时按程序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三、农机报废条件
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二是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 50%的;三是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2 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12 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 8 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配套电机功率小于等于 18kW 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配套电机功率大于 18kW 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 12 年,铡草机的报废年限为 10 年,机动脱粒机的报废年限为 8 年;四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附件 1)。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的,补贴标准提高 50%。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要以本年度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报废农机具应符合相应机型类别特征和参数要求。机具参数难以确认,但符合该种类机型最低类别要求的,参照最低类别标准补贴。按照应报废尽报废原则,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列支,更新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也可以在其他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合作社中选择确定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后,应当与企业签订拆解承诺书(附件 2),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将回收点延伸到乡镇。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及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流程
(一)回收确认。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拆解企业授权的回收网点,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记录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附件 3,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盖章确认。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凭《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补贴申请。机主凭《确认表》、机主身份证照、机具身份信息图片(铭牌或其他能证明机具身份信息的资料)、人机合影(机具需主要部件完整)到报废机具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报废补贴申请,签署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附件 4),录入补贴申请信息。需以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的,还需提供购机发票并录入新设备生产厂家及出厂编号、机具图片等信息。乡镇(街道)在录入补贴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四)兑现补贴。乡镇完成公示结束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整理补贴申请信息并核对“一卡通”兑付信息,原则上每周向市农机总站提交补贴申请信息和核对后的“一卡通”兑付信息。市农机总站收到区县提交的信息后,负责兑付补贴资金。年度内,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总和不得超过 5 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补贴机具总和不得超过 30 台;此外,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要求内设置个人和组织年度内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五)报废拆解。乡镇(街道)核验通过后,报废农机回收点应及时将报废机具及《确认表》送往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回收拆解企业应定期对回收的报废农机具进行拆解,建立档案并上传报废农机信息,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区县申请的报废农机拆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每台报废农机完成报废拆解,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超长期特别国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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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600元/人/年。 移民直补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的农村移民,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
大中型水库工程淹没区、工程压占区以及工程受影响区原有居住房需拆迁而动迁的农业户籍人口。
二、补贴范围
1.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有农村户籍、有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2.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有农村户籍、有住房并有承包土地,但暂时不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内居住的农业人口;3.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有农村户籍,原居住正房被拆除的财产影响户,其农业人口纳入登记对象;4.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有农村户籍、有承包土地,但无住房且长期租(借)房居住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的农业人口;5.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农业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的农业人口;6.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人员未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就业,并户籍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的农业人口;7.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计划外出生人口按计生政策和户籍政策办理农村人口落户的农业人口;8.在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已结婚嫁入(或入赘)及其子女的无户籍人口,按户籍政策办理农村人口落户的农业人口。再婚嫁入(或入赘)淹没区、工程压占区、工程影响区成员的女方(男方),在婚前生育的孩子,离异时判给女方(男方)抚养,现随母(父)生活,但户籍未迁入淹没区的人员,纳入登记对象,但要提供孩子判给其母(或其父)的证明。
三、补贴标准
每人600元/年(20年)。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1、移民户申请。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以移民户为单位(或委托他人)向安置街镇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移民所属水库、搬迁时间,迁入地、迁出地、搬迁人口以及移民户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户口簿编号等。
2、入户登记。根据移民户的申请,工作人员以户籍为依据入户核查登记,登记结果经移民户确认无误后由移民户签字认可。
3、张榜公示。登记结果经移民户确认后由移民户签字认可,移民户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安置街镇等初审并签字盖章认可。经安置街镇核实,并在移民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街镇政府所在地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误后,由区水利局核实后报区政府审核。
4、生产安置人口登记。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生产安置人数、征地时间、不搬迁原因等。生产安置人口情况登记表及其汇总表随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资料一并上报区政府审核。
5、建档立卡。移民人口经区政府核实确定后,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街镇以移民人口为单位建立移民直补帐号。人口核定登记表以街镇为单位装订成册,并附移民身份证明,归档保存。
6、上报审批。区政府将移民人口登记名册及汇总资料核实、审批、签章后,上报市水利局,待第三方审计评估无误后,再将移民人口输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系统,列入扶持范围。
7、对移民身份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讨论,经公示和绝大多数移民群众认可,逐级上报,由区水利局认定。
8、移民跨街镇、跨行政村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应到相关派出所办理好户籍迁移,由迁出地街镇政府统一安排组织,涉及派出所及安置街镇工作组应全力配合。
9、移民户要准备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刚出生人口要有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农业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搬迁人口要出具镇村两级及其单位的证明。
(二)申请时限
按涉及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公告时间要求。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受理单位:綦江区水利局
联系人:刘彧    电话:023-48610840
每年1次 区水利局 咨询:023-48610840
投诉:023-48612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28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00元/亩。 退耕农户 一、补贴对象
实施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的个体农户
二、补贴范围
綦江区实施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工程
三、补贴标准
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根据街镇自查验收结果,由街镇在所在地公示后上报第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补助资金兑现申报材料(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至区林业局。审核无异议后,区林业局将补助指标上报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时限:2018年至今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刘妍     电话:023-48662353
每年1次 区林业局 咨询:023-48671690
投诉:023-48662353
29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1600元/亩。
退耕农户
一、补贴对象
实施第二轮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公司及社会组织
二、补贴范围
綦江区实施实施第二轮退耕还林工程
三、补贴标准
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根据街镇自查验收结果,由街镇在所在地公示后上报第二轮政策到期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申报材料(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至区林业局。审核无异议后,区林业局将补助指标上报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时限:2023年至今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刘妍     电话:023-48662353
每年1次 区林业局 咨询:023-48671690
投诉:023-48662353
30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16元/亩/年。
将林地纳入国家、地方公益林管理的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綦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非国有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
一、补贴对象
綦江区内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林地权利人。
二、补贴范围
补偿范围为非国有公益林,对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和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不进行生态补偿。
三、补贴标准
从2023年起,全市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按16元/亩的标准补助给林权权利人。中央和市级相关补偿政策有调整的,相关补助标准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另行发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草局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进行年度集中核准。补进、调出地方公益林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政府核准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二)时限:每年的3-5月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綦江区林业局资源科 电话:023-48671690
每年1次 区林业局 咨询:023-48671690
投诉:023-48662353
31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按16元/亩的标准补助给林权权利人 已落实停伐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权利人 一、补贴对象
已落实停伐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权利人
二、补贴范围
全区已落实停伐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
三、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16元/亩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每年由属地政府核实确认已落实停伐管护责任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已落实停伐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权利人签字确认、公示,报区林业局审批,补助资金拨付、发放。
(二)时限:
及时兑付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张孝然    电话:023-48662353
每年1次 区林业局 咨询:023-48662353
投诉:023-48662353
3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月9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月130元。 年满60周岁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家庭父母、独生女家庭父母、双女家庭父母 https://zwykb.cq.gov.cn/qxzz/qjqq/bszn/?rowGuid=ddc64103-522d-4350-86e0-a60f7d10e52e&itemId=3ed7bfe3-1e90-468a-8ee6-0e55a7fb5c11 每年8月31日前 区卫生健康委 咨询:023-85895075
投诉:023-85895000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3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8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108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一、补贴对象
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补贴范围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
2.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3.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
4.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再婚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一方符合特别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三级及以上的残疾子女,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后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纳入特别扶助。
6.未尽情形详见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公开)。
三、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8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108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二)时限:随时申报。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区卫生健康委     
咨询电话:023-85895075
投诉电话:023-85895000   
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区卫生健康委 咨询:023-85895075
投诉:023-85895000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34 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对象。 一、补贴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对象。
二、补贴范围
符合救助的受灾对象。
三、补贴标准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受灾人员提出申请→街镇、村组干部入户调查→经村组民主评议→街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二)时限:春节前。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张艺耀    电话:023-61271255
视灾情和恢复重建情况而定 区应急局 咨询:023-61271255
投诉:023-61271210
35 过渡期生活补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一、补贴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补贴范围
符合救助的受灾对象。
三、补贴标准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受灾人员提出申请→街镇、村组干部入户调查→经村组民主评议→街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二)时限:春节前。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张艺耀  电话:023-61271255
视灾情而定 区应急局 咨询:023-61271255
投诉:023-61271210
36 冬春生活救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不低于150/元每人给予救助。 1.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2.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3.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4.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一、补贴对象
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补贴范围
符合救助的受灾对象。
三、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受灾人员提出申请→街镇、村组干部入户调查→经村组民主评议→街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二)时限:春节前。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祝鹏程 电话:023-61271255
每年1次 区应急局 咨询:023-61271255
投诉:023-61271210
37 高中助学金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通高中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或2500元;中职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补贴对象
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补贴范围
全区普高中学、中职学校
三、补贴标准
普通高中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或2500元;中职学校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学生或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公示,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资金拨付、发放。
(二)时限:
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凌崇友    电话:023-48666727
每年2—4次 区教委 咨询:023-48666727
投诉:023-85880819
重庆市财政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38 义务教育补助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1.非寄宿贫困学生(除脱贫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小学 625 元、初中 750 元; 2.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 3.寄宿脱贫学生生活补助每人每年720元。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非寄宿脱贫学生外)提供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非寄宿脱贫学生外)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补贴范围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补贴标准
1. 非寄宿贫困学生(除脱贫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小学625元、初中750元。
2.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
3.寄宿脱贫学生生活补助每人每年72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学生或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公示,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资金拨付、发放。
(二)时限:
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凌崇友    电话:023-48666727
每年2次 区教委 咨询:023-48666727
投诉:023-85880819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39 中职助学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中职学校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300元。 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一、补贴对象
资助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二、补贴范围
全区中职学校
三、补贴标准
从2025年春期起中职学校脱贫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30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每学年开学后15日内学生或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公示,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资助资金拨付、发放。每学期动态调整。
(二)时限:
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凌崇友    电话:023-48666727
每年2—4次 区教委 咨询:023-48666727
投诉:023-85880819
重庆市财政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40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租房补助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每人每年25元/平方米,人均补助面积30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农村租房补贴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 D 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   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   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自愿通过租用房屋来解决本户居住安全的,可申请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房租补贴标准。租住农村或城镇闲置房屋,统一按照年度补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租房面积标准。租房面积按实际共同居住人口口径计算,租房面积在满足基本生活功能前提下,按照人均 30 平米进行租房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150   平方米。
三、申请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村委会负责入户核查、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提交村支两委集体审定,经村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所在街镇政府审核;经所在街镇政府安排人员核实,并提交街镇党工委会审定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收集上一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之间的农户租房材料。
四、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朱燕电话:023-48678547
每年1次 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023-48678547
投诉:023-48678555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41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C级0.75万 D级3.5万。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贴标准
农村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标准补助;农村D级危房(含无房户)改造按照3.5万元/户标准补助。
三、申请程序及时限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资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
四、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朱燕电话:023-48678547
按竣工实际情况拨付 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023-48678547
投诉:023-4867855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42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助资金 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惠民惠农政策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规定部分)的通知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标准核定;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倍标准核定。按标准核算后,2025年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月基准补贴为3677元,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月基准补贴为4285元。 村(社区)专职干部 一、补贴对象
村、社区专职干部
二、补贴范围
全区村、社区
三、补贴标准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标准核定;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倍标准核定。按标准核算后,2025年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月基准补贴为 3677元,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月基准补贴为 4285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程序:
每月15日前由村(社区)干部向镇街提出津贴变更申请,镇街核实情况后对误工补贴和津贴进行调整,报区委社会工作部审批,补贴资金拨付、发放。
(二)时限:
每月20日前完成。
五、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联系人:汪铄    电话:023-48227323
每月一次 区社工部 咨询:023-48227323
投诉:023-48690999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社会工作部关于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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