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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划定三万铁路部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7-02

20267月,区政府印发《关于划定三万铁路部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綦江府发〔2026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社会背景

三万铁路为运营多年的既有普速铁路,本次划定路段为K130+603K132+886区间,线路途经城镇居住区、农田种植区域等,沿线群众生产生活活动较为频繁为保障铁路运输与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依法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发布公告,明确管控范围,规范各类行为。

(二)政策背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明确要求,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区分铁路用地内外明确划定主体与公告流程,同时对铁路线路两侧建设、采矿、爆破、河道疏浚等行为设置强制性管控条款,是本次工作直接法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强化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庆市境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207号)要求,开展全市既有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压实地方政府、铁路企业双重安全责任,消除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为落实市级工作部署,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我区开展三万铁路重点路段保护区划定核实及公告工作,按照要求依法公布实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清晰界定铁路线路两侧的安全管控区域加强路地协同,规范铁路沿线各类建设、作业和生产生活行为,保护铁路基础设施保障行车运行安全、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所有在綦江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内容

三万铁路为普速铁路,本次划定路段为K130+603K132+886段,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左右两侧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保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禁止行为摘录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六、核心问答

1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作用?

1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核心作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沿线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划定专属管控区域,规范区内各类生产生活行为,防范和消除烧荒、违建、取土等外来因素对铁路线路、设施及列车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维护铁路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2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会不会改变土地权属、征收土地?

2:不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仅为安全管控边界,不改变土地权属、不调整原有用地性质,土地仍归原权属人使用,不涉及土地征收。

3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后,沿线群众日常通行、农田耕种等行为会不会受限制?

3在确保铁路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正常田间劳作、日常通行不受限制,仅约束危险作业、违规建设、污染排放等行为。群众在安全保护区内生产生活,只要不实施条例禁止行为、不开展需审批的工程类作业,均可正常开展。例如,水稻、蔬菜等普通农作物、低矮农作物可正常种植,但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不得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如何处置若拆除有补偿吗?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要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可继续保留,不影响正常的维修、修缮等工作。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补偿要区分合法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5:河道清淤、挖沙靠近铁路桥梁有什么限制?

5: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不受此限制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需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包含哪些?

6: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1.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2.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3.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

4.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

5.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6.其他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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