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15F/2024-00091 [ 发文字号 ] 綦江财发〔2023〕27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92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制度

为提高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外界监督,降低行政执法风险,减少损失,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文明执法,提高社会对行政执法满意度,促进我局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綦江区财政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均应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科室应当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公开载体上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1.加强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确保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结合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3.推动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

事前、事后公示内容除其他规定应公示的范围外应同时在綦江区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章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

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

记录方式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专人专管,影像资料电脑、硬盘单独储存,禁止删改。

4.强化记录实效。

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流程。

第三章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

会计监督科设立法制审核岗位。法制审核岗需要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

各执法主体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法制审核岗位要对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明确审核内容。

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要运用相应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执法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

对于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详见附件),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严格把握法制审核时限。

第四章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1.行政执法档案,是指本单位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检查时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收集、规范管理、安全保管、方面利用、及时移交的原则。

3.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卷整理,由案卷封皮,卷内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材料、备考表等四个部分组成。多卷合并组卷的,应当用隔页纸卷内分开,使用同一卷内归档文件目录和备考表。案卷封皮、卷内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的格式及填写要求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4.不能随卷装订的证物,应当放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和证物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电子、磁性载体文件、照片的归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与所属的案卷互设参见号。

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正卷、副卷分别组卷,副卷装订不宜公开的归档文件材料。

6.本单位执法人员负责立卷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于立卷后七日向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执法档案收集范围,不得拒绝、拖延立卷归档或者将行政执法档案据为己有。

7.行政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定期、永久。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8.档案室设立配备保管行政执法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保管情况。

9.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本单位保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出具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

10.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档案上作标注。

2)不得抽取、撤换、拆散案卷材料。

3)不得污损、涂改、伪造档案。

4)未经同意,不得摘录、复制、拍摄档案。

11.需要向区档案馆移交行政执法档案时,应当移交行政执法档案及其数字化数据。

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